黄冈师范学院关于教学纪律的要求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5-15浏览次数:1876

教师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执教期间,要坚守岗位,任何人不得随意停课、调课或自行找人代课(含指导),特殊情况(因公外出或因病、因事请假等)必须离岗者,要事先申报,由各教学单位院长审批,报教学科备案;超过三天者需经人事处批准,同时各教学单位应作好调课、补课的安排,并报教务处教学管理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者,按教学事故处理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2.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必须按时上下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均视为教学事故。

    3.教师要按各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由于失职而造成的教学事故,要追究责任。

    4.教师要服从各教学单位的工作分配,认真完成教学工作量。

    5.授课教师无故不上课,应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6.教师在服从教学安排,保证学院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经本单位批准,报人事处备案,方可外出兼课;外出兼课教师必须确保个人及学校在外教学的声誉和信誉,并按学校有关兼课提成规定上缴金额。对未经批准与备案而外出兼课的教师,除通报批评外,还给予上缴全部兼课收入金额的经济处罚;虽经批准与备案而外出兼课的教师,如对校内教学工作敷衍塞责,学生反映教学水平明显下降的,除对其批评教育外,还将立即停止其外出兼课。

    7.为了保证教学时数,在上课(包括自习)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进行停课和其它活动,否则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8.院党委和院行政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全院学生或部分学生参加的,先由院党委或院行政作出决定后,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由学校办公室下达停课放假通知,所缺课程不补;复习考试和教育实习期间停课,由教务处下达停课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