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4-03浏览次数:21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促进学校科研实力和科研水平的全面提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和校基金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等。横向科研项目:包括我校接受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技术服务、开发、咨询,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项目等。校基金项目指学校利用事业费支持立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立项论证、组织实施、检查评估、验收鉴定、成果申报、科技推广、档案管理的全程管理。其目的是使科研项目实行制度化和科学化的管理,保证科研计划圆满完成,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应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应根据国家、行业、地方的科技发展计划和项目指南,以及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学校自身科研的基础、特点和优势,提出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学校鼓励采用跨学科、跨学院方式联合申报重点、重大科技项目。

第七条 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应积极主动地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管理部门及地方和企业加强联系,了解、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二级单位传达通报,并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二级单位和教师、科研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八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认真填写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误时申报的项目,学校将不予申报审批。凡因主观因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较差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将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科研秘书应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草本送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定后,留一份留存备查,然后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正本返回后,交一份原件到学校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存档。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合同均需经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核同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合同专用章”。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科研人员承担的各级各类科技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即纳入学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范畴,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统一管理。对于未经学校同意或不通过学校申报,利用工作时间或学校提供的工作条件,私自承接研究任务并谋取私利的集体和个人,应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3年科研项目申请资格。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批,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六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学院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批。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十八条 纵向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项目组织单位或计划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要求办理和执行。防止利用任务调整降低研究目标、水平或造假。对任务调整造成的不良后果,项目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检查评估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

第二十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末,各二级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汇总,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六章      验收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纵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总结,撰写结题报告,编制经费决算,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核汇总后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结题等手续。对于不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不允许申报同类纵向项目,情节严重的,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将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 横向项目研究的期限到期或在研究期限内完成全部任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合同对方提交项目研究成果和结题申请,经合同对方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基金项目的结题按照学校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纵向项目,同一科研成果不得在不同项目验收中重复使用,对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将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和手续。横向项目如需进行成果评价,其成果评价流程参照《黄冈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执行期满尚未达到合同约定指标的项目,应按下达任务部门的要求写出工作总结和其他说明材料,经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审查后上报,申请延期、中止或终止。

第七章      成果申报

第二十八条 凡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的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符合科技成果范围,均应按国家、省、市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登记,否则不允许申报成果奖。

第二十九条 凡申报国家科技成果奖或省、市科技成果奖的成果,按国家、省、市有关条例准备相关资料、填写各种申报表、鉴定书,并提前查新检索。

第三十条 申报前应将相关资料报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并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初审。

第八章      科技推广

第三十一条 拟推广的科技成果(包括引进成果),原则上应通过鉴定,或主管部门认可,确认技术可靠,有推广前景。对于未通过鉴定的项目,如果确实具有推广前景,须有应用、试验等部门的详细材料和小规模应用情况报告及有关专家的认可。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定期向校内各单位征集适用性科技成果,由科学技术与开发处汇总,经专家评议,择优编辑出版宣传画册,以便交流和扩大成果推广范围。

第九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经费是计算教师科研工作量、核定各二级单位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依据,经费数额以同时在科学技术与开发处和财务处备案金额为准。

第三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规定的财务帐号,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会同科学技术与开发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严格按照《黄冈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中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涉及国家敏感技术的课题,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定密和保密管理。对经定密的保密课题及涉密的文件、课题报告、论文等资料,须根据不同密级分类进行管理;对未经定密的课题及相关课题报告、学位论文等,不进行涉密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科研经费、科技成果、科研奖励的管理,分别参照《黄冈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黄冈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管理办法》、《黄冈师范学院科研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科学技术与开发处。